法院判決:電梯維修公司既未在維修前事先通知房東及租戶,也未在維修現(xiàn)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,應承擔主要責任,賠償16萬余元。 廠房房東作為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安全保障義務亦不可推卸,且房東未及時維修電梯前的照明設備一定程度也導致了事故的發(fā)生,應承擔次要責任,賠償5萬余元。